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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2-05-12    作者:华交产业集团     点击:

华东交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能,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经营性资产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给学校带来利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含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固定资产、摊位及临设点)等。具体如下:

(一)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各种存款(不含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等。

(二)固定资产主要是学校经营性场地及配套设备设施。

(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广告商标权、著作权、商誉和特许经营权的授权、知识产权的转让(入股)等。

第三条 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遵循“事企分开、权责明晰、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全过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对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工作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党办校办、发规处、资产处、计财处、审计处、科发院、江西华交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构成,经资委代表学校行使股东职责,按公司章程行使董事会权限,讨论决策产业集团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考评等;对符合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规定的,通过经资委研究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决策。

第七条 产业集团是学校全资设立的资产经营公司,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单位。

第八条 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统一归产业集团开发、经营和管理,学校所属单位、部门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投资、不得在校内从事(批准)经营活动(含临时性经营场所、摊位等)。

第九条 产业集团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照市场规律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二)制订投资管理办法,依法依规进行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经营。

(三)行使学校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推进学校产学研与地方合作的各项科技产业化;实施以华东交通大学为主要来源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高科技企业。

(四)依法对所属企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出资人权益,定期向经资委报告财务及经营状况。

(五)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定期清理、检查。对各种资产至少每年盘点一次,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的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审批权限和程序在审批后进行处理。

(六)对非法使用学校资产从事经营活动的校内外单位、个人,代表学校依法追究其法律、经济责任,维护学校权益。

(七)对校内设置户外商业广告负责具体工作。

(八)下属企业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行使原校科技园办公室相关职能。

(九)做好经营性资产档案整理和管理。

第三章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条 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采取以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的国有资产。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控制以流动资产和使用校名、校誉对外投资。以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手续审批;以使用校名、校誉对外投资的,按照政策规定向经资委履行申报程序;学校按政策规定支持和鼓励以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不含科技成果),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明确股权,必须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并按如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单笔资金30万元(不含)以下对外投资协议或方案,经经资委审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单笔资金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对外投资协议或方案,经财经委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策。

4.单笔资金100万元(含)以上对外投资协议或方案,经财经委审议后,报校党委会研究决策。

对外投资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资金额度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三条 利用科研成果对外投资,按照《华东交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对应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产业集团须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加强下属企业管理,做到有序进退、合理流动,对于规模小、经营业绩差的企业要依法依规关、停、并、转。

第四章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依法依规认定产权、使用权归属学校,采取出租、承包、自主经营和合作经营等方式为学校师生提供服务、创造经济效益的国有资产、摊位及临设点。

第十六条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

(一)学校拥有且用于经营的场地。

(二)校属企业生产经营所占有或使用的房屋。

(三)用于设置户外宣传广告的学校所属建筑设施等载体。

(四)校内摊位及临设点。

(五)其他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

第十七条 学校与产业集团签订《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详见附件1)。产业集团应对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的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服务区域等进行统筹规划,制定管理制度,公开招租,督促承租者依法经营,保证不对校园秩序、校园环境及师生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八条 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出租、承包、自主经营和合作经营必须经第三方进行价值评估,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报批和招租,原则上租金不得低于评估值,由产业集团与对方签订《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书,明确各方权责义务。

第十九条 租赁、承包合同履行期间,产业集团要加强对租赁、承包单位使用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的监管;合同期末,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妥善做好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收回工作,保证资产的完好性。

第五章 管理、考核、激励

第二十条 产业集团有义务接受学校人事处根据学校决定转入或转出产业集团工作的在编(含人事代理)人员,学校保留其编制性质不变,保留其原职级及档案工资,在各类社会保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校发放的各种全校性综合奖项等方面与学校正式在编(人事代理)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二十一条 产业集团可以根据需要以集团为主体向社会招聘员工,编制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由产业集团决定其薪酬和岗位,合同用工所需一切经费由产业集团承担,并以产业集团为主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按合同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产业集团按规范的企业方式建立起财务制度和体系,在财务上独立运行。集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逐级审批、分户核算的运作方式,建立健全的内部核算体系。

第二十三条 产业集团利用自有资金添置的固定资产,产权归产业集团所有,每年12月份通过书面向资产处报备,原则上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在经营、服务过程中如需对校有资产进行的改造、扩建,必须报经资委审批,所需经费由产业集团承担。

第二十四条  为规范管理,激发经营活力,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学校对产业集团每年考核一次。由产业集团每年第四季度编制次年的目标任务,报经资委研究并提交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学校与产业集团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详见附件2),明确责、权、利和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对产业集团进行考核,考核时间为次年3-4月,利润分配、奖惩情况按照《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执行。考核奖惩金额由产业集团统筹安排,按集团内部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学校从产业集团取得的投资收益按照《政府会计制度》执行为支持产业集团的发展,2022年至2024年,学校以增加投资的方式返还产业集团的上缴利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产业集团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管理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强化党内监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第二十八条 产业集团必须接受经资委的指导与监督,必须接受纪委机关的全程监督。计财处代表学校对投资型经营性资产项目行使监督管理职能;资产处代表学校对非投资型经营性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审计处代表学校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对产业集团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产业集团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每年2月份向经资委报告上一年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经资委每年3-4月份向学校党委报告产业集团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第三十条 产业集团对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效益承担经营责任。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并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经营性资产显性或隐性流失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擅自利用学校资源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和对外投资的。

(五)擅自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

(六)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七)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经营性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八)本办法未列举到的其他损害经营性资产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原学校“经营性资产领导小组”同时撤销。原《华东交通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华交资产〔201518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处负责解释。由产业集团参照本办法出台下属企业相应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