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相对稳定的员工队伍,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积极性、创造性,江西华交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人事关系归属华东交通大学事业编制的公司所属员工及聘用的劳动合同制员工。
第三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用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关系按学校人事处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员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由公司自主聘用和管理。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四条 公司职工可以为学校事业编制人员,也可以是外聘非事业编制人员;学校与公司事业编制职工可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
第五条 对公司事业编制职工,由学校人事处和公司核定名额。
第六条 公司事业编制人员职级定位,根据学校组织人事相关规定执行。按学校相关要求,进行履职考核,结果报人事处。
第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的聘任要严格按照学校组织人事管理权限和公司用工制度实行逐级聘任。
(一)公司党政负责人由学校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二)公司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所属企业的负责人,由公司选拔、考核和聘任。
(三)劳动合同制员工按公司制定的招聘办法聘任。
第八条 公司所属企业员工的聘用,由各企业根据生产、
经营的规模和发展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择优聘用并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学校事业编制员工,可根据公司及所属各企业人员录用条件,参加各企业的公开招聘,竞争上岗,以岗定薪,同工同酬。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公司员工实行合同制劳动用工制度。公司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与从社会应聘到公司工作的合同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合同双方任何一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合同规定期限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到期方办理有关手续。但在试用期间因试用不合格解除合同及因违纪辞退解除合同除外。
第十二条 拒聘人员及因合同终止、解除、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被聘用的员工,在结清所有手续后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属学校事业编制的员工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
第十三条 公司职工可以为学校事业编制,也可以是外聘人员;对公司事业编制职工,由人事处和公司核定名额。学校与公司事业编制职工可在学校和企业之间双向流动。事业编制人员职级定位,根据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规定备案和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学校在编人员在各类社会保险、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校发放的各种全校性综合奖项等方面与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退休后返回学校,享受学校事业编制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择优聘任,竞争上岗”的原则,公司实施公司与员工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由资产经营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为奖勤罚懒,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鼓励员工更好地开展经营活动、拓展业务范围,公司参照国家政策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分配办法,报经资委批准执行。
第五章 员工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公司组织各企业根据公司员工考核办法对员工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是员工续聘、解聘或者职务职称晋升、调整岗位及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应不予以续聘。
第二十条 公司对考核优秀的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职称评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事业编制员工技术职务的评聘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员工在企业聘用期内申请评审
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有关程序进行资格评审,由公司聘任。
第七章 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下属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有计划分期分批对员工进行培训。培训包括:各类学历进修;技术、技能培训;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中的技术工人应参加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技术工人等级培训,通过考试达到相应技术水平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发给相应技术级别的等级证书,作为企业聘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企业对新聘用人员应当进行岗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企业情况介绍;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岗位职责、业务技能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