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2016年底前,基本完成省属国有企业尚未移交社区的移交工作。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驻赣央企办社会职能的分离移交工作。2019年起,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社区有关费用。通过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切实减轻国有企业负担,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2、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逐步推进,允许采用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政府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
3、坚持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建立政府和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4、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深入细致开展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确保企业正常运转和职工队伍稳定,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移交范围
1、尚未移交的省属国有企业社区(含已改制国有企业和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下同)。
2、列入《关于做好列入改制范围中央、省属及省属下放企业社区移交属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赣国企改革办字〔2010〕9号)的国有企业社区按原政策执行,其中水电分离改造收尾工作于2016年9月底前完成。
3、尚未分离移交的驻赣央企办社会职能(含尚未移交社区,下同)。
(二)移交内容
1、原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退职退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离退休人员遗属、抚恤人员的社会管理、民政事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社会稳定、社区服务、环境卫生、公益事业等社区管理职能。
2、原企业承担的社区党员、团员日常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3、原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遗属的有关生活费、退职退养人员生活费、抚恤人员抚恤金的资金来源按原渠道解决。具体计算和发放工作视社区功能完善程度,由企业与政府协商确定。
4、离休人员原则上保持现有管理方式不变。如因企业改制、破产确需移交离休人员的,按属地原则,由设区市统一接收安置,交由市级或县级老干部工作部门管理,也可以交当地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区负责协助日常服务管理工作。
(三)移交目标
1、职能移交到位:原由企业承担的社区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移交企业社区所在的县(市、区)政府。
2、档案资料移交到位:企业档案、个人档案和房产信息资料由原企业按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整理规范后,按照归属和流向,分别将其移交县(市、区)政府档案、人社和住建等部门。
3、党员、团员组织关系移交到位:原企业承担的社区党员、团员的组织关系移交到个人所在街道社区,成立或并入基层党组织、团组织。企业在移交党员、团员组织关系时,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核定党费基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好移交党员、团员到社区报到。
4、社区工作人员配备、办公和社区活动场所移交到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办发〔2011〕8号)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的要求,配备社区工作人员及相关办公设备,由企业向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移交办公和活动场所。不具备条件或不需提供办公用房的,场地建设补助费由企业与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协商确定。
5、社区公用设施管理移交到位:社区内的水、电、燃气、路灯、道路、下水道、污水处理、公厕、绿化、房屋等市政公用设施移交到位并明确责任部门,同时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社区物业业主自治和物业公司的专业化管理。
(四)移交需解决的问题
1、水电气分离改造问题
(1)企业社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以下简称三供)分离改造工作应按照技术合理、经济合算、运行可靠的要求,以维修为主、改造为辅,以不低于所在城市三供设施的平均水平作为分离移交的基本标准,保证分离移交后设施正常运行。分离改造完成并验收合格后,由三供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
(2)三供分离移交前,企业要对社区内的三供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费用不足部分,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国有三供企业负责社区外公共管网的分离改造,满足移交后三供使用需求,并承担相关费用。企业三供转供的分离改造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负责,企业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进行排查,费用由属地政府、移交企业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三供分离改造由属地政府、移交企业、三供企业协商制定改造方案。三供企业应本着“费用从紧、价格从低、保本微利”的原则支持企业的三供分离改造工作,分离改造成本经严格核算后应相对统一标准。
2、人员问题
社区相关职能接收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企业原相关工作人员,具体办法由企业与相关职能接收方协商确定。相关人员2016年至2018年的工资福利等费用由企业承担。2019年起,相关费用按社区所在县(市、区)工资福利标准,由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承担,企业不再承担。
3、相关费用问题
(1)社区管理经费。社区成建制移交的,按每个社区居委会(原则上不超过3000户)每年60万元标准计算,非成建制移交的,按每户每年200元标准计算,移交企业给予3年费用。此后,社区纳入县(市、区)政府管理,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地处偏远独立工矿区的困难社区,由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2)离休干部经费。因企业改制确需移交属地管理的企业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金、公用经费、管理费、特殊困难补助、无固定收入遗属生活费以及当地出台的惠老政策等,所需经费由企业改制经费承担。企业承担确有困难的,省属企业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3)社区内物业管理费。在社区内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设施移交前,企业应对其实施必要的维修改造,以保障基本使用功能。企业承担2016年至2018年的费用。2019年起,企业不再承担相关费用,物业管理费由业主承担。
4、资产问题
社区移交所涉及的资产按照“资产随职能走”的原则确定产权归属并按相关规定办理产权转让手续。移交企业和接收单位均应当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按规定增减国有权益。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工作分工
(一)省国资委负责协调全省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
(二)省委组织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做好企业向社区、属地移交党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做好企业移交的党员在所在街道、社区参加党组织活动的相关工作。
(三)省委老干部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地老干部工作部门、承担接收企业离休干部任务的管理工作机构做好企业移交的离休干部接收管理工作。
(四)省发改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发改部门做好企业社区移交中的三供改造、物业管理收费等的价格监督工作,督促供电、供气企业做好移交社区的供电、供气改造工作。
(五)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公安部门做好接收社区的警务工作。
(六)省民政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民政部门做好企业移交的民政事务、社区服务、公益事业等社区管理工作,做好企业移交的社区综合办公用房和服务设施接收工作及办公设备或社区场所补助费用于社区建设工作,做好社区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七)省财政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财政部门逐步增加社区管理经费,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八)省人社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人社部门按规定做好企业移交社区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督促、协调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企业移交的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个人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
(九)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国土部门做好社区移交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工作。
(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住建部门做好社区的供水改造工作,做好社区内市政公用设施以及企业移交的房产信息资料等档案的接收工作,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管理工作。
(十一)省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水利部门做好与之相关的饮用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
(十二)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卫计部门做好企业移交的相关人员的卫生计生等工作。
(十三)省档案局负责指导、督促、协调档案管理部门做好档案的规范整理、档案的归属与流向以及档案的移交接收等工作。
(十四)团省委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地方团委做好企业向社区、属地移交团组织关系的接收工作,做好企业移交的团员在所在街道、社区参加团组织活动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国有企业剥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在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开展。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工作部署和督促检查,推动各设区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级国有企业及时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设区市政府要加强对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确保移交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本实施方案未涵盖的区域性办社会职能问题,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
(二)形成工作合力。设区市政府要对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实行全过程管理,协调落实接收单位,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紧跟国家政策,及时出台我省的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改革资金需求,确保分离移交工作的顺利完成。省国资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省旅发委、省粮食局等省属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各自下属集团公司的社区移交工作。
(三)落实企业责任。各级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是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省属集团公司、驻赣央企总部负责按要求组织协调、统筹推进本集团公司下属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负责相关统计信息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统一上报工作。移交企业负责承担移交工作中本企业应承担的相关工作,积极与属地政府和三供企业沟通衔接,签订社区移交协议、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协议,确保分离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驻赣央企办社会职能分离移交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开展。具备条件的,经与属地政府协商后可以按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先行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