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劳动关系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始终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全省劳动关系总体保持了和谐稳定。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劳动关系主体构成更加复杂,企业用工形式和分配方式更加多样化,劳动者利益诉求及其表达方式更加多元化,劳动关系问题与其他经济社会问题的关联性、传导性不断增强,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呈高位运行,群体性纠纷增多,协调难度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尚未得到根本性解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各地各部门要从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高度,从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全局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准确把握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的总体部署,在全面深化改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新常态下,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凝聚全省广大职工的力量,为实现我省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目标提供重要保障。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根本权益,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
坚持依法构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企业依法用工、职工依法维权、政府依法行政。
坚持共建共享。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和职工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坚持改革创新。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不断创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机制制度、工作举措和工作方法,着力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突出问题。
(三)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到2020年,在全省普遍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现劳动合同制度全面覆盖。
三、全面推进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四)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落实国家深化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要求。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在经济发展基础上适时合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工资支付监控及工资保证金制度。落实清偿欠薪的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制。完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打击恶意欠薪的联动机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2015年底前,各设区市全面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有条件的设区市探索建立欠薪保障金制度。
(五)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全国年节及纪念日假期、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推动行业制定实施劳动定额定员标准。
(六)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体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企业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保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
(七)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和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努力实现社会保险全面覆盖。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继续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优化经办工作流程,落实好广大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有序推进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加快实施社会保障“一卡通”,着力打造阳光社保,不断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质量。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及补充医疗保险。依法查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督促企业依法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教育培训企业一线职工的比例不低于60%。落实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政策,简化补贴手续。
(八)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和分类指导。按规定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非全日制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在用工季节性强、职工流动性大的行业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重点在制造、餐饮、物流、建筑、零售、电商等行业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指导企业在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过程中严格履行职代会、集体协商、厂务公开等民主程序,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水平。
(九)大力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推动完善并落实《江西省集体合同条例》、《江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以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保险福利待遇、休息休假、劳动定额、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保护等为重点内容,推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扩面建制。支持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落实工资指导线制度、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参考。加强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社会化集体协商专家队伍和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督促企业在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重要事项、化解劳动关系群体矛盾时,按规定履行集体协商程序。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政府要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纳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总体部署,在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组织体系,健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三方机制,全面推动三方机制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和产业系统延伸。创新三方机制组织建设,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由同级政府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完善三方机制职能,健全工作制度。
(十一)提高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水平。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改制中的裁减员工、分流安置方案须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规范化建设,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地方,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探索符合不同所有制企业特点的职工代表大会形式、权限和职能。完善厂务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主体,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充实公开内容,将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纳入重点公开内容。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有序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探索和推行企业负责人接待日、劳资恳谈会、职工意见箱、微博微信等多种厂务公开形式。在公司制企业依法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保障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十二)深化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改革。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的执法职能。按照监察管辖分工,厘清不同层级职责,合理配置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强化执法一线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实现监察执法向主动预防和统筹城乡转变。深化劳动保障监察联动举报投诉平台建设,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审查覆盖范围,强化对工资拖欠、劳务派遣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按要求落实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尤其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
(十三)推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乡镇(街道)依托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建立专业性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平台。加强仲裁实体化建设,合理配置仲裁工作人员,依法保障仲裁工作经费。依法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健全仲裁机构与法院裁审衔接联席会议制度。畅通法律援助渠道,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的办法,有效调处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和集体停工事件。
(十四)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劳动保障监察网格的作用,开展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督促指导企业落实责任,完善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坚持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十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和人文关怀。加强对职工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认真履行劳动义务,爱岗敬业,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合理确定提高工资收入等诉求预期,通过合法渠道、规范程序、理性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发挥职工在促进企业发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作用。督促企业加强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鼓励支持企业工会定期开展文体活动。
(十六)切实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重点依法规范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加工制造和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划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险覆盖面,及时为跨统筹区域流动的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统筹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完善和落实农民工就业创业政策。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着力维护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推动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七)切实加强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支持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帮扶工作,将同级地方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纳入社会救助体系,落实同级财政帮扶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工会所属职业中介机构和职业培训机构给予政策资金扶持。对工会组织接受定向用于困难职工、困难劳模帮扶的社会捐赠,应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通过政府支持、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促进帮扶工作社会化运作,构建救助、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帮扶模式,扶持、支持社会其他组织的公益帮困工作,并纳入整个帮扶体制管理,切实为困难职工、农民工提供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就业援助、法律援助、子女教育等服务,实现帮扶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十八)强化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社会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推进好雇主创建活动。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教育和普法宣传,引导其承担实业报国、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社会责任,提高依法用工意识,严格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定义务,建立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效机制。重点加强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建立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鼓励企业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激励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企业和优秀管理者,营造企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氛围。通过全面履行社会责任,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企业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十九)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认真落实《江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改进政府管理服务,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营造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享受各项扶持政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加大对中小企业政策扶持力度,特别是推进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落地,推动建立以资金融通、信用担保、创业辅导、技术支持、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紧紧依靠科技进步、职工素质提升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竞争力。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二十)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和谐劳动关系建设,提高依法协调、依法规范劳动关系水平。
四、切实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构,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凝聚统一起来,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共同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强化责任,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民生工程指标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协调指导、纠纷调处、执法监督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凝聚广大职工建功立业,团结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发展实际和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引导企业积极发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体作用。
(二十二)加强劳动关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设立劳动关系协调窗口。加强劳动关系工作队伍建设,根据辖区内企业和职工数量等主要指标,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满足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的基本要求。充实基层工作力量,确保工业园区、乡镇(街道)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人员确有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满足基层服务需求。加强劳动关系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推进劳动关系工作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组织机构、人员配置上给予支持,确保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三)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服务机制。大力推进产业、区域、行业党建工作。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进一步加强企业团建工作,重点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团建工作的有效覆盖。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加大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的组建力度,实现对小微企业的普遍覆盖。支持建立律师担任企业工会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
(二十四)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扩大创建活动在广大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和中小企业的覆盖面,推动创建活动由工业园区向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拓展。制定完善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评价规范,引导企业丰富创建内容,注重过程创建和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创建水平。完善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积极推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以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等为单位开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综合试验区建设,对积极开展综合试验区建设的单位,相应给予支持。将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各地各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优惠政策。
(二十五)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络,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进一步强化企业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责任感,激发职工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性,提高社会各界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关切度,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