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考勤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工作规范,提升工作质量,强化员工的纪律观念,维持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勤方式及对象
(一)公司员工均适用本制度,集团下属各子、分公司及外派人员均按照所在单位及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每天打卡四次(上午签到、上午签退、下午签到、下午签退各一次)。
第二章 各类假期及办理程序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员工可分别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因事、因病可分别请事假和病假,出现工伤事件需休假的按相关规定休假。
第四条 员工请假外出,一律书面申请,本人须填写《华交产业集团请假审批表》,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须先电话请假,并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五条 请假期满回岗工作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申请恢复正常待遇。
第六条 因需要延长请假时间的,须在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请假。
第七条 请假的审批权限
(一)普通员工请假半天的,由各部门部长批准;请假1天的,由集团副总经理批准;1天及以上的,经部门部长同意后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二)各部门部长请假半天的,由集团副总经理批准;1天及以上的,报集团总经理批准。
(三)集团副总经理及总经理请假,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事假
员工因私事须亲自处理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一般事假原则上不超过15日。
第九条 病假
(一)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需要治疗休息者,必须有校或县级以上医院(需附校医院的转院证明)开具的病休证明,方可休假。出差在外地的员工,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病休的,应及时通知单位请假,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就诊收据和病休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长期病假
1.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超过之日起,经校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核,转入长期病假。
2.长期病假人员须每半年到校医院进行一次复查,如需继续休息的,应在满半年的当月将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报综合部,否则将停发病假工资。
(三)病休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收入的活动,若发现其在休病期间从事有收入的活动,此期间按旷工处理。
(四)因不法行为引起的病伤,不得按病假处理,在休养期间,停发所有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条 探亲假
(一)凡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与配偶两地分居或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员工,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限。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日;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日。假期时间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三)探亲应安排在寒、暑假期间。
第十一条 婚假
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第十二条 产假、哺乳假及育儿假
产假、哺乳假及育儿假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丧假
员工因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公婆或岳父母死亡需要办理丧事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的丧假。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途需要时间相应延长。
第十四条 工伤假
员工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和工伤假均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假期内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考勤扣款
(一)事假扣款:扣款额=日基本工资×缺勤天数。
(二)旷工扣款:扣款额=日基本工资×旷工天数。
(三)迟到早退:迟到超过 2 次且不超过半小时,按迟到处理,扣款 10元/次。迟到超过半小时不足 3 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 3 小时,按旷工 1 天处理。
(四)病假扣款:病假期间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员工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计算,即:日工资-(日工资×30%)=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五)婚假:公司员工符合国家法定结婚年龄(男22 周岁,女20 周岁)申请结婚,依法享有 3 天的带薪假,之外在 3 天婚假的基础上还可以增加一个星期的不带薪假期。
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 天法定婚假)
(六)产假:按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七)丧假扣款:员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亲兄弟姐妹、岳父母)去世,可享受国家规定的 3 天有薪丧假。
扣缴方式:日基本工资×(休假天数-3 天法定丧假)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二)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三)请假理由经查明是不实的。
(四)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期限者。
(五)不能出具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需附校医院的转院证明)开具的病休证明的请病假者。
第十七条 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1天以上(含1天),连续旷工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二)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考勤办法的执行情况和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时的参考依据;对违反考勤管理办法的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的,按国家、地方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