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报销凭证要求
第一条 报销须提供合法、有效、要素完备的原始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经办人、验收人、经费负责人对票据的真实性和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由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须有税务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票据上说明无须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除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
经办人获取或自行打印的电子发票,均应套印有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销售方的发票专用章。确保发票要素完整,内容清晰可辨,左上角二维码区域不能签字涂改。经费负责人和报销经办人对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唯一性负责。每张电子发票仅限报销一次,严禁多次打印重复报销。
第三条 发票(收据)付款单位为本企业名称,各要素如日期、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开票人等须齐全,大小写金额须正确且相符。
第四条 从外单位取得的报销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票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或取得盖章的原票据的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由相关人员证明、经办部门负责人批准,经财务审批后,方能代作报销凭证。
第五条 财务有权拒绝受理以下报销原始凭证:
(一)未经财政或税务机关监制的票据;
(二)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经济业务不合法的票据;
(三)未按规定盖财务印章或者票据专用章或者加盖印章不清晰的票据;
(四)伪造、涂改、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财政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票据;
(五)注明“限用于内部结算、捐赠和代办费收入” 或“仅限个人使用”的票据等类似字样的票据;
(六)超期的票据:
1.原则上仅报销当年度的票据,上一年度年终关账后发生的票据,应遵守报销及时性原则,于当年3月30日前报销。
2.按照立项和结项时间报销,同时应遵守报销及时性原则,准予报销的票据开具日期可放宽至立项日前六个月;两年之前立项的,仅报销当年度和上一年度的票据。
第六条 报销结算凭证须填写部门名称、日期、结算内容、附件张数、大小写金额、经费来源、收款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和账号,按要求选择现金、转账、支票、冲账等结算方式,在右下角经办人栏签字;审批人按经费审批权限审批。
第七条 购买实物的报销结算凭证,须由除审批人和经办人之外的第三人验收,并在验收栏签字。
第二章 报销结算要求
第八条 所有资金全部纳入银行转账结算。支付给外单位的款项通过转账或刷公务卡方式结算。
第九条 严格控制各类现金支出。支付给困难或者病患职工、优抚对象或者特殊人群等的一次性慰问支出;抚恤金、丧葬费等支出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财务应做好支票、贷记凭证的申购、领用、核销台账工作,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远期支票。签发的支票须填写收款单位全称并盖具全部预留印鉴方能使用。
第三章 各类流程规定
第十一条 报销流程如下:
(一)报销人员整理、归集合法票据并填写报销结算凭证,将票据正面向上平整粘贴在结算凭证后左上角处;
(二)结算凭证上须注明报销内容或事由、经费编号、附件张数,原始凭证须逐份加盖附件章;
(三)按经费审批权限由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财务处审核无误,完成账务处理后完成付款手续。
第四章 暂借款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因公有特殊情况需办理转账借款的,须填写“借款单”,附合同、协议等相关依据;由经费负责人书面审批同意,借款人亲笔签名后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暂借款均实行“谁借谁还”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第十四条 在办理暂借款时,借款人须写明借款日期、借款部门、借款人、借款事由、经费来源、金额(大小写)和预计还款日期。
第十五条 借款人须按时向财务结清借款。逾期不结清者,财务将定期公告催讨。
第十六条 借款人经催讨仍不及时结清的,财务可以用借款人的工资、津贴分月抵冲借款额,直至全部抵冲完毕。
第十七条 借款要求如下:
(一)借款人应本着合理、必需的原则填写借款单;按需借款,借款未使用或大部分未使用归还的,应补附情况说明。
(二)借款人须在借款二周内办理冲账手续,未及时冲账、未做说明的,不得再办理借款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经费负责人对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负责。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问题,将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和追责。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根据专业判断,对于存在疑问的报销事项,可要求报销人提供情况说明、合同、清单、签到表、签收表等相关支撑性附件。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有权拒绝违反财经纪律、不真实、不合理的报销业务。